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至 2026-06-30止
張貼日期: 2026-03-03 11:59:25 點閱:47
| 為利各機關訂定即時獎勵規定有明確及一致性處理,爰就激勵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各機關得就前2條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核定程序、表揚及其他相關事項,另訂規定。」補充規定如次: |
| (一) | 各機關得逕依激勵辦法第5條至第7條規定簽辦獎勵事宜;如有需要,亦得就相關細節性事項,另訂規定。 |
| (二) | 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倘因預算編列、所屬機關奬勵規定之衡平性或其他因素考量,統一訂定獎勵規定,各機關得直接適用該獎勵規定,或於所訂獎勵規定範疇內,自訂獎勵規定。 |
| (三) | 主管機關依修正前激勵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通案性獎勵規定,其獎勵之方式、額度、事由、程序等細節性事項,如未違反激勵辦法相關規定,得繼續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