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人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通報義務之後續教師適任性處理程序疑義案,詳如說明
上一則公告
下一則公告
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管理員
張貼日期: 2026-07-01 23:38:19
點閱:27
- 轉知彰化縣政府依據教育部115年6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150051235號函辦理。
- 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爰學校人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受裁處罰鍰者,學校仍得依人員所適用法規予以懲戒,至是否移送學校其他審議機制或構成教師不適任之事實認定基礎(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5款或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各該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