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潭國小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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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教務主任    


張貼日期: 2019-11-08 16:16:48  點閱:610


彰化縣三潭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05月1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8月29日修正

  • 彰化縣田中鎮三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特依彰化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彰化縣政府108.8.15府教學字第1080254882函),訂定本辦法。
  • 本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
    • 定期評量占學期成績之百分六十、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四十。
    •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家長

說明。

    (四)畢業成績給獎計算方式:

   1.各年段成績所占的比例如下:

    低年級(一年級和二年級)占30%,中年級(三年級和四年級)占30%,高年級(五年級和六年

    級)占40%。

   2.若學生為中、高年級轉入,得以以下原則處理:

    (1)若學生為中年級轉入:中年級(三年級和四年級)占40%,高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占

       60%

    (2)若學生為高年級轉入:高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占100%。

   3.學期總成績依七大領域加權後總分為準,加權如下:語文領域4、數學領域4、社會領域

    3、自然領域3、生活領域2、藝術與人文領域2、綜合領域2、健康與體育2。

   4.上述成績僅做為教師安排獎項之依據,不得公佈,若家長有疑慮時,應正式向校方提出

    查核申請,經校長同意後,召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查核之。

四、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學生(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

    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本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設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

    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教務主任、輔導

    主任、註冊組長、各學年及科任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其中病假應出具就診證明(如診斷

        證明、處方箋)或經導師認定始得採信。

  (二)因事請假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

        八十計算。

  (三)未補行評量者,該領域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

    計算。

九、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

        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國民小學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

   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 

   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之機會。

十一、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實施。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學校應列入檔案存查並妥善備分保存。

十三、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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