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091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修正規定)。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第6點之1及第3點附件7、附件7之2修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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